(2017)渝0118执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聂成昆与杨福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成昆,杨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455号申请执行人:聂成昆,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杨福华,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成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聂成昆要求被执行人杨福华偿还借款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杨福华无存款、车辆可供执行,但有住房一套,聂成昆同意不处置该住房。同时查明,杨福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成昆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杨福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聂成昆尚有借款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未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斌审 判 员 李文德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体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