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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观群与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观群,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977号原告:王观群,男,汉族,1960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钧,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波,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2-15)。法定代表人:王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金寨县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观群与被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观群于2017年10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观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观群撤诉。案件受理费4093元,减半收取计2046.5元,由原告王观群负担。审判员  胡家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超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