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良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爱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良华,徐爱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良华,男,197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徐爱胜,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余良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爱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22民初3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徐爱胜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3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