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良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爱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良华,徐爱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良华,男,197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徐爱胜,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余良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爱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22民初3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徐爱胜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3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