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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执18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诚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凌国平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诚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凌国平,王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18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2号。负责人:陈朴,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源,该分公司部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举,江苏博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诚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18号京凌大厦20楼。法定代表人:凌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凌国平,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生,住镇江。被执行人:王卫红,女,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诚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凌国平、王卫红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从被执行人凌国平的银行帐户中扣划145万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商初字第60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铭琛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凌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