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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执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荣华风机有限公司、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荣华风机有限公司,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308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荣华风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83324836X),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天津东方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杨绪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娜,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64043085Q),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道十号桥招商大厦A区2280-155。代表人:周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辉,男,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22964936J),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滨海重机���业园重工路3号。法定代表人:韩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辉,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荣华风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7)津0110执5585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荣华风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0执30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王远宝代理审判员  刘书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瑞晗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