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0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xx与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王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953号原告:郭xx,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王xx,男,199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郭xx与被告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现原告郭xx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xx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国涛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