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陶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皖0123民初142号原告:陶某1,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张某,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陶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陶某1自愿与被告张某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二、婚生子陶某2由原告陶某1抚养,被告张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该款于2017年10月开始给付至陶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该款由被告于每月5日前直接给付至由陶某2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的账户为62×××83的银行账户中;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钢北小区58(5)幢502室房屋归原告陶某1所有,原告自愿将位于肥西县桃花镇堰湖山庄的10幢304室的份额归被告张某所有;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汽车归原告所有;四、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陶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