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奉节县人民法院与周恒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540号被执行人:周恒,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奉节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恒罚金一案中,查明:周恒已缴纳罚金5000元,余款5000元,经网络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节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6刑初330号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