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翠红、王夕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翠红,王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753号申请执行人:林翠红,女,1978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住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王夕荣,男,1967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翠红与被执行人王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夕荣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夕荣偿还申请执行人林翠红欠款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夕荣名下有房产,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金额较小,不宜对被执行人王夕荣的房产进行处置。又查明被执行人王夕荣系万寿小学的教师,有稳定的工资收入,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王夕荣的工资银行账户,待该账户内余额满5000元,本院将依法予以划拨,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林翠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林翠红同意该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翔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