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787号原告汪某某,女,回族,生于1978年8月5日,农民。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72年8月6日,农民。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汪某某与马某某于2005年3月25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未领结婚证。同居后生育两男孩,长子马某甲,出生于2005年9月18日;次子马某乙,出生于2008年5月11日,现均与汪某某共同生活。同居后双方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加之被告有吸毒恶习,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汪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抚养孩子马某甲和马某乙,被告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长子马某甲和次子马某乙均由汪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马某某对孩子进行探视,汪某某协助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汪某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忠吉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人民陪审员 马成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