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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欧阳莉萍、吕火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莉萍,吕火林,黄琼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8财保14号申请人:欧阳莉萍,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畲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申请人:吕火林,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申请人:黄琼芳,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住福建省惠安县。申请人欧阳莉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火林、黄琼芳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18000元。申请人欧阳莉萍以其名下鄱房权证鄱阳镇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欧阳莉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火林、黄琼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10元,由申请人欧阳莉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世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晓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