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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2532汤志明与徐国雄、吴丽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志明,徐国雄,吴丽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2532号申请执行人汤志明,男,196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徐国雄,男,196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吴丽虹,女,1966年6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汤志明与徐国雄、吴丽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8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徐国雄、吴丽虹确认结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0000元,合计230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汤志明;案件受理费2413元,由徐国雄、吴丽虹负担。权利人汤志明以徐国雄、吴丽虹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徐国雄、吴丽虹支付23241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标的232413元,执行费338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本院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徐国雄名下于苏州市XX区XX镇XX路XX号不动产,经现场勘查,上述不动产已重新翻建成沿街门面房,与证载面积、户型不符,未办理新的产权证,现无法处置;本院还查封了其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口镇吉祥××村××室房屋,因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目前正在异议审查中,暂无法处置;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丽虹名下车牌为苏E×××××汽车一辆,因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此外,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国雄名下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吴丽虹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嗣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查封的不动产、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8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   国   聪代理审判员 王伟代理审判员任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晓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