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仕振、梁焕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仕振,梁焕辉,梁流文,梁仕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616号申请执行人:梁仕振,男,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申请执行人:梁焕辉,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梁流文,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梁仕星,男,194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本院执行(2017)桂0405执616号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