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9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臧雪洁与刘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雪洁,刘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9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臧雪洁,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伏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辉,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京乐,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臧雪洁因与被上诉人刘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13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臧雪洁于2017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臧雪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臧雪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320元,减半收取12160元,由上诉人臧雪洁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军审 判 员 蒋春燕审 判 员 李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高 磊书 记 员 杨 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