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3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与许田、原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许田,原志刚,原振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39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住所地辉县市苏门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325985。法定代表人任忠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申剑歌、韩付亮,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许田,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原志刚,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原振国,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诉被告许田、原志刚、原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10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原振国、原志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原志刚、原振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原志刚、原振国的起诉。审判员 郭翔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修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