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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易乐与冷水江市东苑手机超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布溪支行、潘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乐,冷水江市东苑,潘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897号原告易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亮群,冷水江市新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水江市东苑手机超市,住所地冷水江市。负责人潘蓉辉,该超市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周煜、伍向东,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布溪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负责人徐华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华丽,女,汉族,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冠华,女,汉族。被告潘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肖韵乔,湖南波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负责人刘伟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合辉,女,汉族,系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乐与被告冷水江市东苑手机超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布溪支行、潘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易乐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23元,减半收取2011.5元,由原告易乐承担。审判员  段文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高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