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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肖江要、李铁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江要,李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卉,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攸县农商银行莲塘坳支行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肖江要,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李铁梅,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被告肖江要之妻。申请执行人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江要、李铁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7)湘0223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223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铁建审 判 员  胡忠德人民陪审员  谢金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