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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魏焕英与黄广达、江海区麻之园电脑销售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焕英,黄广达,江海区麻之园电脑销售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魏焕英,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黄广达,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被执行人:江海区麻之园电脑销售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麻二上街里**号***室。经营者:黄广达。申请执行人魏焕英与被执行人黄广达、江海区麻之园电脑销售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6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国土房产、车管银行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2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文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