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真龙与贺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真龙,贺珍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875号原告:王真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原县。被告:贺珍明(又名贺珍平),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原县。原告王真龙与被告贺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王真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王真龙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王真龙负担。审判员 贺学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