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293、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沈文蛟与翟法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文蛟,翟法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293、1294号申请执行人:沈文蛟,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翟法君,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申请执行人沈文蛟与被执行人翟法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987、9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申请执行人20000元、4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3091.98元,扣除执行费5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041.98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9月21日,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在“余额宝”有财产。经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余额宝”的财产情况,显示余额为零。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已扣划的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1293、12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