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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合肥诚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戚良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诚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戚良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3337号原告:合肥诚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117888424(1-1)。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正林,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良胜,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原告合肥诚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戚良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诚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戚良胜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诚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诚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戚良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为312元,由原告合肥诚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