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韦某、苏某1等与苏华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苏某1,苏某2,苏某3,苏华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2923号原告:韦某,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横县,原告:苏某1,女,200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原告:苏某2,女,200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原告:苏某3,女,200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原告苏某1、苏某2、苏某3法定代理人:韦某,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横县,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春,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华多,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原告韦某、苏某1、苏某2、苏某3与被告苏华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韦某、苏某1、苏某2、苏某3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苏某1、苏某2、苏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韦某、苏某1、苏某2、苏某3负担。审判员 王燕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玉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