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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7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本芳与驻马店市昊翔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本芳,驻马店市昊翔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684号原告何本芳,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驻马店市昊翔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前进路浙江国际商城5号楼。法定代表人桂秋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本芳诉被告驻马店市昊翔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本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何本芳负担。审判员  王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