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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道禹与胡井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禹,胡井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3252号申请执行人张道禹,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胡井涛,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道禹与被执行人胡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2民终8460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胡井涛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等合计人民币4378.22元。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未果。现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在本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本市房产、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将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325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荀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