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魏铁燕与唐君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铁燕,唐君辉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民初708号原告:魏铁燕,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君辉,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魏铁燕与被告唐君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魏铁燕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铁燕撤诉。案件受理费4,139元,减半收取计2,069.50元,由原告魏铁燕负担。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彦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