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叶志耀嫖宿幼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志耀
案由
嫖宿幼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135号罪犯叶志耀,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经商,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76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7000元,追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7415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9年08月20日起至2024年08月1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叶志耀于2010年6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先后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15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闽03刑更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志耀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6年2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1914分;考核期自2015年10月起至2017年7月止累计考核积分2494分,获得4次表扬;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志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志耀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炳荣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