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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寇艳君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艳君,乔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264号申请执行人:寇艳君,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乔晓飞,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寇艳君与乔晓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0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寇艳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晓飞按照民事判决书偿还寇艳君2970000元、案件受理费1672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乔晓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乔晓飞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寇艳君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乔晓飞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寇艳君申请执行的案款2970000元、案件受理费1672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乔晓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