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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史秀峰与蒋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秀峰,蒋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4078号原告:史秀峰,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被告:蒋军杰,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原告史秀峰与被告蒋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史秀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秀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沈 堃代书 记员  严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