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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6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南翌程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罗馨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翌程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罗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6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翌程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文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馨梅,女,1975年12月3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云南翌程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罗馨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26执恢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忠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