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容与赵泽先、陈静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容,赵泽先,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安容,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赵泽先,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陈静,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在执行安容与赵泽先、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虽有多处房产,但均被抵押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到位金额10400元银行存款,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兵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启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