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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安徽德佳有机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安徽德佳有机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318号申请执行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杨家岭,组织机构代码:70565389-6.被执行人:安徽德佳有机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怀远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260625-9.本院执行的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星火有机硅厂与安徽德佳有机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2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德佳有机硅有限公司的存款250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德佳有机硅有限公司的存款187296.2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詹恒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