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学礼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594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学礼,别名吴富松,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体,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学礼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学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0日22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华夏路华夏公馆斜对面胡同内,被告人吴学礼与被害人罗某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殴打,被告人吴学礼采取拳打脚踢的手段,将罗某的鼻子打的肿胀、出血。经鉴定,被害人罗某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并向法庭提供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鉴定意见、证人崔某、张某证言、被害人罗某陈述、被告人吴学礼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学礼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学礼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吴学礼与被害人罗某因经济纠纷,在商丘市梁园区华夏路华夏公馆斜对面胡同内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殴打,被告人吴学礼采取拳打脚踢的手段,将罗某鼻子打肿出血。经鉴定,罗某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吴学礼向商丘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学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鉴定意见,证人崔某、张某证言、被害人罗某陈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学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学礼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学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收监之日起计算;收监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道强代理审判员 李方萍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