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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晓峰与张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峰,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峰,男性,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红卫别墅小区二号西侧。被执行人:张建,男性,1982年4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红卫农场香堤绿洲小区26号楼二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李晓峰与张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汉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