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林甸农商行诉被告王振海、何凤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林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振海,何凤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1680号原告:黑龙江林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林甸农商行),住所地林甸县林甸镇南环路与庆丰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谭鑫,男,系原告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信贷管理部资产处置中心主任,住林甸县。被告:王振海,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宏伟乡。被告:何凤艳,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甸县宏伟乡。原告林甸农商行诉被告王振海、何凤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林甸农商行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林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87.00元,减半收取843.50元,由黑龙江林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小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