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7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任任攀申请湖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任攀,湖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7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任任攀,男,1984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湖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任任攀与被执行人湖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湖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任任攀在30日内协助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2、被执行人湖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任任攀从2011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违约金(购房款198480元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全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1802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2015)汨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湘0681执701号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书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