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3刑初118号公诉机关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1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2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1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青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自家的×××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明沈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40公里757.05米处时,在与相对方向来车相会向道路北侧躲让时,所驾车辆右前方与前方同向道路北侧行人邱某1相撞,致邱某1受伤,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邱某1生前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造成颅骨骨折致颅脑损伤死亡。此起事故经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由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邱某1无责任。经侦查,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做辩解。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自家的×××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明沈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40公里757.05米处时,在与相对方向来车相会向道路北侧躲让时��所驾车辆右前方与前方同向道路北侧行人邱某1相撞,致邱某1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让在场的人帮助报了警。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帮助陈某某把伤者送往中和镇医院抢救,而后随同派出所民警回到事故现场等候,交警赶到后,把陈某某带到青冈县交警队。邱某1转入青冈县人民医院后,随即转院去往哈市,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邱某1生前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造成颅骨骨折致颅脑损伤死亡。此起事故经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由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邱某1无责任。本案民事部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31万元(含交强险理赔款11万元),邱某1家属表示谅解,请求对陈某某宽大处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辩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捕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陈某某投案的事实。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事故现场的具体位置和情况。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4点多,她丈夫邱某1去亲属家吃饭,当晚几点记不清了,她家邻居李树林告诉她,她丈夫出车祸了,她就去了中和镇卫生院,到医院后,大夫说治不了得转院,她妹妹就跟着转院去青冈县人民医院了,到晚上9点多,她知道她丈夫邱某1不行了。4、证人邱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5点50分,她哥哥邱某1在她家吃完饭就走了���当晚7点左右,邱某1在回家的途中遇车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12日下午3点30分左右,他驾驶×××的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从拜泉县出发,沿明沈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去往安达市。车辆行驶到事故地点,与对面的一台大车会车刚过去时,他看见前方几米远的道路北侧路边有一个黑影,便向左避让,他看清黑影是一个人的时候,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他车的右侧前边就把这个人给撞上了,他就开始踩刹车,这个人就甩到道北侧了。他从车上下来之后,看见这个人躺在道路北侧路边,他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这时来了两个人,他让他们帮着他打110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帮着他把这个人送到中和镇医院去了,送到医院之后,派出所又把他带到事故现场,这时交警就到了,先给他进行了酒精检测,勘查完现场,他在草图和勘查笔录上签的字,之后就去交警大队了。6、青冈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邱某1生前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造成颅骨骨折致颅脑损伤死亡。7、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证实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244mg/100ml。8、青冈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证实灰色的福克斯牌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人体接触。9、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陈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1无责任。10、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陈某某到案经过的说明,证实到达现场后,陈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11、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陈某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于2014年4月30日取得驾驶证,×××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为非营运车辆。12、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邱某1家属损失31万元,邱某1家属表示谅解,请求对陈某某宽大处理。13、哈尔滨市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陈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无前科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陈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邹建辉人民陪审员 李凤喜人民陪审员 张晓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祖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