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8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述龄与李凤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述龄,李凤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8309号原告:陈述龄,男,194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斌(特别授权),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英,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陈述龄与被告李凤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述龄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述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述龄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述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霍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星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