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波、诸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波,诸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251-1号申请人徐波,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诸小平,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余姚市。申请人徐波依据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诸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法定义务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计币3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诸小平进行“四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人员多次赴浙江寻找被执行人诸小平,均未找到其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诸小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情况,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9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国泰人民陪审员 孙占平人民陪审员 刘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建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