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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3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阳市威德焊接有限公司诉辽阳天瑞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威德焊接有限公司,辽阳天瑞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3民初864号原告:沈阳市威德焊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彦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辽阳天瑞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法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宜洛,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威德焊接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天瑞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威德焊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辽阳天瑞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威德焊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沈阳市威德焊接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孙 骞审 判 员  张 文人民陪审员  张春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莫美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