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7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遂川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0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日被遂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川县看守所。辩护人叶云平,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遂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赣遂检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叶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9日晚,被告人黄某与刘某驾驶赣D×××××农用车来到遂川县商贸城建材市场后面的空地上,将肖某1放置在此的22扇钢质门装车盗走,行驶十多米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钢质门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认定,被盗钢质门价值共计5720元。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辩称,我不知涉案钢质门系被害人肖某1所有,我以为是他人的丢弃物。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涉案钢质门被堆放在离被害人住所较远的建材市场后面空地上,属于脱离了被害人的无主物,且该地堆放了许多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被告人黄某误认为涉案钢质门为丢弃物,另外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下午3点多,被告人黄某在建材市场雇请了两个搬运工,后驾驶赣D×××××农用车来到遂川县商贸城建材市场后面的空地上搬肖某1放置在此的钢质门,被肖某1的母亲王某制止。王某当场称那些钢制门是她儿子肖某1所有。当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与刘某驾驶赣D×××××农用车再次来到遂川县商贸城建材市场后面的空地上,将肖某1放置在此的22扇钢质门装车盗走,行驶十多米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钢质门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认定,被盗钢质门价值共计57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肖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肖某2、邓某、王某的证言;书证;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确的物,但是涉案钢质门有所有人,且被害人母亲王某明确告诉被告人黄某是肖某1所有。被告人黄家豪及其辩护人辩称涉案钢质门为无主物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饶健平审 判 员 廖小安人民陪审员 郭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福群相关法律条款内容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