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4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郑支荣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支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66号罪犯郑支荣,男,汉族,1969年5月13日生,文盲,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阜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支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被告人郑支荣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郑支荣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郑支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支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支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支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28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