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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蓬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丁某、赵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赵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蓬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男,193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4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某1,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某2,女,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丁某、赵某与刘某1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0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某1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1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1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1在烟台经济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山后初家村委会的补偿款1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某1在烟台经济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山后初家村委会的补偿款9906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晓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长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