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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柯长炎诉被告朱美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长炎,朱美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3550号原告柯长炎,男被告朱美朋,男原告柯长炎诉被告朱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柯长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长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柯长炎负担。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