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柯长炎诉被告朱美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长炎,朱美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3550号原告柯长炎,男被告朱美朋,男原告柯长炎诉被告朱美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柯长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长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柯长炎负担。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