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郑世久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世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42号罪犯郑世久,男,汉族,1970年4月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凤刑初字第00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世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郑世久不服,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滁刑终字第00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郑世久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郑世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世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刑初字第0022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世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世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