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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李某,王某5,王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1083民初1518号原告:王某1,男,195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省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谊,女,山东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被告:王某3,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王某4,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被告:李某,女,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被告:王某5,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上述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女,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某6,男,194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4、王某2、王某3、王某6、李某、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谊、被告王某4、王某2、王某3、李某、王某5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被告王某6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登记在王安境名下位于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夏南西区2-161号房屋【房产证号:乳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证号:集建()字第123902**号】的拆迁补偿款及拆迁权益(包括拆迁置换房产)的六分之一。事实与理由:我和被告王某6、王某4、王举胜、王某2、王某3是兄弟,现父母均已去世,留有登记在父亲王安境名下位于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夏南西区2-161号房屋一栋【房产证号:乳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证号:集建()字第123902**号】。该房现已拆迁。王某4、王某2、王某3、李某、王某5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王某6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自愿放弃继承登记在我父亲王安境名下的位于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夏南西区2-161号房屋【房产证号:乳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证号:集建()字第123902**号】的拆迁补偿款及拆迁权益(包括拆迁置换房产)。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王安境于1997年去世,其妻于占云于2007年去世。王安境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王安境与于占云共生育六名子女:长子王某6、次子王举胜、三子王某1、四子王某3、五子王某2、六子王某4。被继承人的次子王举胜于2017年7月30日去世,被告李某是王举胜的妻子,被告王某5是王举胜的独子。被继承人遗有登记在王安境名下位于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夏南西区2-161号房屋一栋【房产证号:乳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证号:集建()字第123902**号】,该房现已拆迁。2016年3月28日,被告王某4与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夏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夏南村旧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充协议》,双方就上述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及拆迁权益做出了约定:建筑物其他设施(厢房、院墙、门楼、一面坡厢房、照壁等)补偿款合计为11886元,被征收的平房补偿面积为99.36平方米,自选安置楼房面积为80平方米。超出面积按相关市场价格补偿。现安置楼房尚未交付,上述各项补偿款也未给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某6放弃继承登记在王安境名下位于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夏南西区2-161号房屋【房产证号:乳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证号:集建()字第123902**号】的拆迁补偿款及拆迁权益(包括拆迁置换房产)。登记在王安境名下位于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夏南西区2-161号房屋【房产证号:乳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证号:集建()字第123902**号】的拆迁补偿款及拆迁权益(包括拆迁置换房产),其中属于被告李某的继承份额,由被告李某赠给被告王某5。登记在王安境名下位于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夏南西区2-161号房屋【房产证号:乳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证号:集建()字第123902**号】的拆迁补偿款及拆迁权益(包括拆迁置换房产),由被告王某3、王某2、王某4、王某5(含被告李某赠与部分)按份继承,各占25%份额。被告王某5、王某3、王某2于2017年11月2日之前每人给付原告王某1财产差价款10000元。被告王某4对登记在王安境名下位于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夏南西区2-161号房屋【房产证号:乳房权证城字第××号;土地证号:集建()字第123902**号】的拆迁置换房产享有终身居住权。六、其他无纠葛。诉讼费5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崔常勇审 判 员  于晓波人民陪审员  蔡淑英书 记 员  张力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