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文国与李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国,李小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3787号原告:林文国,男,生于1975年2月8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军,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小宁,女,生于1976年5月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林文国与被告李小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林文国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林文国负担。审判员 李阳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