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欧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欧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民初1322号原告:李某。被告:欧某1。原告李某(下称原告)诉被告欧某1(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厚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XX年5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订婚一起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阳某1,××××年××月××日生育男孩阳某2,××××年××月××日生育男孩阳某3,××××年××月××日在XX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在我怀孕已到预产期的时候,被告依旧在外面打麻将,我肚子痛,给被告打了一百多个电话都不接。我在2016年骑电动车摔断腿,被告未出一分钱治疗,只能靠我自己借钱治疗,我从2011年开始在烟花厂做事,每天早出晚归,冬天有时候加班到晚上十一二点,我将所赚到的钱全部用于家庭,即使这样还要忍受被告的恶言恶语和大男子主义,我已经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和温暖的夫妻生活,双方继续生活下去已经没有意义,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离婚。2、两男孩由被告抚养,女孩由原告抚养。3、婚后所建位于XX省××县XX镇××号的两层房屋一栋,依法分割第一层由被告所有,第二层由原告所有,建房所欠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辩称,1、我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后来我们两人勤恳持家,生育小孩两男一女,且小孩一直也是由我们两人共同抚养。在农村的生活条件虽然一般,但也是苦中有乐,对于原告所说的冷战,是因为原告玩手机后,手机成了他的第一老公,而我成了第二了,所以中间难免有些争吵。2、原告一直从事烟花劳作,而我一直是在引线厂做事,只要我没事在家,原告就会叫我去帮他做事,她下班回家后我也会帮她做按摩等。3、原告说她在怀孕期间我在外面整夜打麻将一事,我承认确实是有一次,但那次是因为去收货款,对方说要我陪他打一夜麻将才会拿钱,我是被逼无奈,并且也不是和原告说的打了一百个电话都没接,这件事我也承认是我的错。4、原告2016年骑电动车摔断腿我确实没有给钱,但原因是XX本地的的厂子不到年底不发工钱,且向厂子老板借钱也没有借到,所以才向丈母娘家借款。综上,请求法院判决双方不予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年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欧某2,××××年××月××日生育一子欧某3,××××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欧某4。婚后双方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XX镇××村的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一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薄作为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到办理结婚登记经历六年多的了解,期间生育了两个小孩,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组成家庭,共同生育和教育小孩,见证彼此从年轻到成熟的人生蜕变,这份感情值得双方珍惜。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加强沟通,换位思考,积极担负起起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感情是能够好转的。同时诉讼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和被告欧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厚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