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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6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张田宝与张长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田宝,张长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6319号原告:张田宝,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肖淑清,科左中旗司法局舍伯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长胜,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田宝为与被告张长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田宝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长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田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田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张田宝负担。审 判 长 孙 家 刚审 判 员 张 曙 明人民陪审员 张 建 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青格乐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