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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利国星与严德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国星,严德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3127号原告:利国星,男,汉族,1983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严德贤,男,汉族,1951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严志星,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系严德贤儿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负责人:施培德。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利国星以其与被告严德贤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国星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利国星负担。审判员  徐可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