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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5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亚力与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力,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325号原告:陈亚力,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乙35号-11。法定代表人:李玮。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亚力诉被告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陈亚力起诉时所依据的证实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均系网上下载打印,未提交工商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被告主体资料,此后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亚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陈亚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贵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 婷 来自: